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终身教育研究会。
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从事终身教育研究和实践的相关高校、社会团体机构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:积极探索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律,开展终身教育理论研究、学术活动与交流,总结推广江苏不同区域学习型社会构建研究成果,促进江苏省终身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(一)推动终身教育实践创新。宣传、贯彻、落实国家终身教育、终身学习、学习型社会创建的方针、政策。
(二)推动终身教育理论繁荣。追踪终身教育理论前沿,探索终身教育理论进展。
(三)推动终身教育人才培养。开展与终身教育相关的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。
(四)促进终身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。做好与终身教育、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创建相关的国内外信息沟通、学术交流、理论借鉴。
(五)促进终身教育智库建设。加强调查研究,为政府、社会提供终身教育、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创建的决策咨询。
(六)政府或社会组织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。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(三)个人会员需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(四)团体会员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。
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团体会员:各级从事终身教育的学校和相关单位、机构提出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(二)个人会员:凡有志于终身教育研究,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成果的人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(三)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证书。
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。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。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。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。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。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。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。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。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。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等额选举不低于1/2;差额选举不低于1/3。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/3。
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四项基本原则,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具有较高的领导和管理水平,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(二)具有从事终身教育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,在本领域内享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声誉。
(三)认同本研究会的宗旨和目标,并志愿服务于研究会。
(四)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,能依据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独立、客观、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。
(五)正确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,积极主动地为研究会的发展创造条件。
第二十二条团体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。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。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。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。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七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。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。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。
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。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。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。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。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。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。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。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。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。
(六)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(七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。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。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。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。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。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。
(二)捐赠。
(三)政府资助。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(五)利息。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。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。
(二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(三)自行解散的。
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,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。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1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