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开放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(试行)

发布者:信息公开发布时间:2018-09-28浏览次数:13

为严肃财经纪律,规范收支行为,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,促进学校(院)(以下简称学校)事业又好又快发展,现就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加强收费管理

    1、学校的各种收入,由财务处集中统一收取。如有特殊需要,经学校同意确定为代收的部门,其代收款必须及时、足额上缴学校财务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支、截留、挪用或公款私存。

    2、收费的项目、范围、标准及程序,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、教育厅、物价局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。联合办学单位各类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,由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3、校本部学生的学费、住宿费,按教务处、直属学院、后勤处等确认的“学籍资料”和“住宿登记资料”核定收取。财务处与各系和直属学院实时核对到款情况,并定期通报欠费情况。

4、各基层电大、办学点及联合办学单位上交的各类管理费,按职能部门提供的“招生资料”、“学籍资料”、“考试资料”、“联合办学协议”和管理费收取标准等相关基础资料,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应收的数额,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催收。

5、各收费部门要对应收款项加大催缴力度,其费用收缴率作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年终考核内容。应收款项的计算应以会计年度为准(111231),当年款项必须当年收回,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。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或缓交任何费用,如经学校批准减免或缓交的,须将相关批件交纪监审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。

6、各收费部门每年年终须编制收费信息表,送财务处复核,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查。收费信息表内容包括:收费责任人、本年度应收款、实收款、欠款原因、催缴措施和欠款结清日期等。各部门负责人对收费信息和收费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财务处对复核的结果负责,并定期通报收缴情况。

7、校本部学生交纳学费、住宿费后,因各种原因退学,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。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。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,当月15日以前(含15日)退学的,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;超过15日的,当月费用不予退还。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。

二、规范支出项目

1、各部门应根据学校要求及事业发展需要,认真编制部门下一年度经费支出计划,经分管校领导核准后,于当年710日前交财务处汇总,报校领导办公会审定后执行。

2、各部门年度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两类。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、差旅费、设备维护费以及耗材等;专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、设备购置费、会议费、大型活动费(总支出20000元以上)、维修费、专业建设费、实验室建设费、科研经费、系统建设费及其他专项业务活动费等。

3、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,按照部门人数和业务性质实行经费总额包干制度,超支不补,结余留存;专项经费实行单项申报制,总经费20000元以下(含20000元)的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,总经费20000元以上的,必须经校领导办公会审定后执行。

4、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经校领导办公会审定的年度经费支出计划,维护其严肃性,超支和当年无支出计划的项目不予列支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追加经费的,必须提交专题报告,说明原因、支出项目和标准,报财务处初审后,提交校领导办公会审定,作追加经费处理。

5、系发展基金严格按苏电大[2008 ]142号、苏城院[2008 ]121号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内涵建设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》文件执行。

6、各种酬金等专项费用的支出,必须严格按本意见附表(各种酬金支出一览表)所列的项目开支。如有临时性增加的酬金项目,需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;如要增设为经常性的酬金支出项目,需报经校领导办公会审定后执行。

三、严格审批程序

    1、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(谁主管,谁负责)。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的责任人,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2、日常公用经费审批权限:单笔支出支票2000元以下(含2000元)、现金500元以下(含500元)的,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字,报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;支票2000元、现金500元以上的开支,需事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,报销时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字,部门负责人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3、专项经费审批权限:单项支出支票2000元以下(含2000元)、现金500元以下(含500元)的,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字,报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;单项支出支票2000元、现金500元以上、20000元以下(含20000元)的,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字,部门负责人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;总支出20000元以上的,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字,部门负责人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。

    4、公务接待费审批权限:所有接待活动均需事先报批。其经费审批权限为:①各系公务接待费用在系发展基金中列支,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字,部门负责人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;②经济责任部门公务接待费按相关协议执行,费用计入成本;③其他部门公务接待:办学单位工作人员来校办理业务,以人均20元工作餐标准接待;需由部门接待的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安排;校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。费用审批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字,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5、设备购置费审批权限:设备购置必须按年度支出计划执行。单批价值在20000元以下的,部门提出申请,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后勤校领导批准后,由后勤处负责采购;单批价值在20000元及以上的,部门提出申请,分管校领导审批,经校领导办公会审定后,由后勤处负责采购。当年无支出计划或无经费来源的,不予购置。

6、拨付给市、县电大和各办学点的各类经费及标准,需经校领导办公会审定后执行。

7、各项费用支出,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票据,否则不予支付。

四、严肃财经纪律

1、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,严禁弄虚作假。

2、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负总责。

3、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,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。

4、在物资采购、工程招标等公务活动中,坚持明折、明扣的原则,凡对方给予的折扣、折让、回扣、奖励等必须全额上缴学校,严禁私分或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
5、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收费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、监督和检查。

6、对在收费和经费使用过程中,违反规定,给学校造成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。

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