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考试工作规程(试行)

时间:2011-02-24浏览:14

 

为进一步加强开放教育考试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使广大考试工作者能够熟练掌握开放教育考试工作及流程,不断提高考试工作质量。根据中央电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程。

第一条  考点设置与管理

一、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全省(全国)统一考试考点,是指由特定单位管理、具有组织考试条件,经过省校审核,中央电大批准的实施考试的地点。

二、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及以上城市。一个县只能设置一个考点,由县电大统一组织管理;一个地(市)所在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考点,由市级电大统一组织管理。考点设置应具有一定考生规模,对考生人数少且考点距离近的,应进行整合。

三、考点必须具有中央电大正式批准的开放教育教学点的资格。考点应由专人负责;每个考点应具备10个以上的标准考场;考点要设立专门的保密室;交通便利;具有计算机教室等。

四、省校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点实行动态管理,凡新设考点或考点名称、地址、层次、主考、联系人、电话等考点信息调整的,都必须于每年41日和101日前将考点的申请材料报省电大审核,省电大再报中央电大批准。

五、对于违规设点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,在考试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考点,中央电大或省校将区别情况,以通报批评、暂停组考资格、限期整改、减少招生计划、取消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资格等进行处理。

第二条  考场

一、每个考场应按标准人数25人安排,考生座位必须单人、单桌、单列排列,考桌之间保持足够距离。

二、每个考场必须设两名监考教师。

三、各考场必须有明确的考场号、座位号、考试科目、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信息。

四、各考场应设置物品专放区,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、书籍、资料等物品。

五、考场卫生、整洁,通风、采光好,墙上、桌上不许留存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,考桌桌口朝前,课桌内无废纸、杂物,地面干净。

第三条   考试工作人员

一、主考、副主考

(一)主考是考点考风、考纪第一负责人,全面主持考点的考试工作,严格执行中央电大、省校的考试工作规定,做到“严密组织、严格要求、严肃纪律”。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。

(二)负责组织做好考点相关人员考前准备工作,召开考点考试动员会,明确各考试岗位职责,做好监考人员业务培训,检查并封闭考场。

(三)负责组织试卷的保管、发放、回收工作,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失密、泻密事件发生;负责检查、监督考试工作人员、考生执行考试规章制度情况,维护考场正常秩序;处理考点涉及考试的突发事件,并及时上报上级电大;每场考试结束后,要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清点密封试卷,检查考场记录,验收试卷并按时送往试卷保密室。

(四)本次考试结束后,要派专人清点、整理试卷,专车双人押运送往指定地点。

(五)结合本次考试的组织管理情况和电大考务工作要求,进行考试工作总结。

(六)考试期间,主考、副主考不得擅自离开考点。

二、巡考员

(一)上级主管学校派出的巡考员

1.了解考试组织情况。包括考点(场)数、考生人数、考试科目及考场分布情况;考务工作安排、监考组织、培训情况;考生考风考纪教育情况等。

2.检查试卷保密工作。包括保密室情况、试卷存放情况、试卷出、入库记录等。

3.检查考点布置情况。是否有明显的“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”标识、考场安排、考试时间安排、考试纪律要求、考风考纪曝光台、警戒线等。

4.检查考场布置情况。是否张贴考场号、考试时间等考场信息,是否依照标准考场设置,以及考生座位、考场卫生、考生物品存放等情况。

5.检查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。考试工作人员是否佩戴统一标志,是否认真履行职责。

  6.处理存在的问题。对考点在试卷保密、考点布置、考场布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;配合当地主考处理当时发生的特殊事件;发生重大事件向派出电大及时汇报。

  7.反馈与总结。在巡视过程中,对考试组织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及时进行信息反馈,由主考进行纠正与处理;巡考工作结束后,对考点的考试组织与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,向派出单位汇报巡考情况并提交巡考报告。

  (二)考点巡考员

  1.负责所管各考场的监督、检查工作。认真做好考试记录、所管考场的学生违纪统计工作。

  2.负责制止无关考试人员进入所管考试区域,并及时让考试期间逗留的考生离开考场。

  3.负责制止考生干扰考场秩序,并协助所管考场做好监考工作。

  4.考试期间巡考员不得擅自离开考点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三、监考员

  (一)考前

  1.监考员必须熟悉考场规则、监考工作流程。必须在考前按要求布置好考场、粘好考号,佩带监考标志牌。负责领取、核对试卷,组织考生入场。

  2.负责检查考生所持考试通知单、学生证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,检查考试通知单上的考场号、考试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相吻合。

  3.宣读《考场纪律》及其它注意事项,提醒考生做好考试准备。

  (二)考中

  1.两名监考员应分别站立在考场前后,严禁相互聊天、看报、吃零食、打瞌睡等。

  2.不得向学生解释题意和对试题进行修改,对试题不清、印误等情况经请示确认后可向考生说明。

  3.不得以任何方式启发、暗示考生,协同考生作弊、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。不得将试卷带出和传出考场。

  4.负责对考试过程中本考场考生的监督,并制止一切违纪事件和与考试无关的其他人进入考场。

  5.负责本考场的考试过程记录,认真填好违纪、缺考学生名单及考场报告单。

6.在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。

(三)考后

  1.负责考试后的试卷清点、装订及密封工作。

  2.本考场各项考试物品经验收无误后,方可离开。

  第四条  考生

  一、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考试通知单、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(身份证等),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,并将考试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,以便监考人员查验。考试开始铃响后,考生才能开始答卷。

  二、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。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,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,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、纸条、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、储存、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物品,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存放于指定位置。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,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,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、资料等进入考场。

  三、考试开始30分钟后,考生停止进入考场(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,考生不得进出考场)。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。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交谈,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。

  四、考生领到试卷后,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,检查试卷有无缺损、错印等情况,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。

  五、考生答卷前,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(如姓名、学号等)。凡漏写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学生证号、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,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、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。

  六、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、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。特殊要求的科目(如使用答题卡)按具体要求执行。

七、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,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,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,不准询问其他考生。

  八、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。不准交头接耳,左顾右盼,传递物品,打手势,做暗号;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;不准偷看、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;严禁夹带;严禁换卷、替考,以及其他违纪、舞弊行为。

  九、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,若遇特殊情况,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。

  十、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,考生立即停止答卷,将答卷(答题卡)反扣在桌面上,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。严禁将试卷、答卷(答题卡)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。

  十一、留考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,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。

  第五条  试卷安全保密管理

一、考试工作人员

电大统考试卷在开考前属机密级国家秘密,凡接触试卷,从事试卷的印刷、包装、领发、运输、保管工作的考务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保密纪律。

(一)未经省校考试管理部门批准,不得私自拆看命题试题或未开考的试卷,或复印未开考的试卷。

  (二)凡参与试卷印刷包装的教师、管理人员、监印人员,均不得公开谈论试卷内容。监印期间不得会客、打电话、寄信及私自外出。

  (三)凡参与试卷运输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携带试卷游览观光,不得私自拆封试卷,不得将试卷搁置于公共场所。试卷不得使用普通托运,不得使用自行车、人力或机动三轮车、公交汽车运送试卷。

  (四)凡参与试卷保管的工作人员,均不得擅自将试卷携带出试卷库或保密室,试卷在库(室)中存放时,出入人员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,试卷出入库(室)必须进行清点。

  (五)凡参与接触试卷内容的工作人员,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电大学习考试者,必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。

  (六)凡违犯保密纪律的工作人员,一经发现查实,将给予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给予法律制裁。

  二、试卷分发与运送

  (一)试卷必须派专人(两人以上)持介绍信、携带专用的试卷袋、专车、专程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保密规定接送。试卷邮寄必须通过机要交通。

  (二)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、核实科目、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,履行交接手续,填写接受和发放记录(或试卷交接两联清单,双方签字)。本人有直系亲属参加电大考试的严禁接触试卷。考前任何人不得借故拆封试卷。如有违者,应立即追查,严肃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。

  (三)考前,试卷袋要始终保持密封。考试时,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,将相应的试卷送到考场。试卷要到考场内当众拆封、分发。考后,试卷由监考人员装订、密封,在送交统一阅卷地点前,未经省校考试管理部门允许,不得借故拆封试卷。

  (四)试卷在运输途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守护,做到人不离卷,卷不离人。试卷的包装、放置必须安全可靠,符合防水、防火、防盗等要求。

  (五)在运输途中,不得随意逗留。

  三、试卷保密室

  (一)各级电大和各考点必须设立专用试卷保密室,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。考试实施期间,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(含答题卡,下同)保管室使用。

  (二)保密室必须符合保密要求。保密室必须是钢混 (或者砖混)结构,具备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鼠等功能,配备铁门、铁窗、铁柜。保密室或保密柜配备双锁,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。

  (三)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。

  (四)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的安全保卫、保密工作;负责试卷的接收、保管和发放工作;保密室应有严格的责任制和交接手续;在试卷出入保密室时必须记录。

(五)对漏封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,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须报告考点主考,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。

(六)发现试卷泄密、被盗、损毁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考,并立即采取措施,保护现场。

第六条  课程考试成绩核查(查分)

一、试卷查分范围:

(一)试卷题目小分错加;

(二)试卷总分错加;

(三)试卷总分错登、漏登;

(四)试卷中有题目漏评;

(五)试卷中的试题有明显错评;

(六)对一些非客观性试题(如问答题、论述题、作文题等)评分的宽严不在复查范围之内。

二、查分程序

(一)考生在考试成绩公布后,凡对成绩提出异议者均可提出“查分”要求。

(二)考生须在省校考试管理部门规定的查分时间内,申请查分,逾期者将不做处理。

(三)要求查分的考生,提前到班主任处申请并填写查分申请表格。各市电大在查分规定的时间内,审核、汇总查分申请表格上报到省校考试管理部门。

(四)省校考试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课程教师对申请查分的科目仔细核实,并如实填写查分记录单,经考试管理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,将查分结果反馈到市电大。

第七条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

一、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
(一)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构成考试违纪行为。由监考人员记入“考场记录单”,其该门课程成绩按“零分”处理,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“零分”。

(二)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构成考试作弊行为。由监考人员记入“考场记录单”,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,按作弊处理,该科目停考一次,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,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“作弊”。

(三)考生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。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,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,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“替考”或“违纪”,其他课程记录“零分”。更为严重者,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,由基层电大报省电大批准开除学籍。

(四)未经批准私设考点,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等现象的,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。

(五)考生因作弊、违纪行为获得成绩,或已经取得证书的,经查实后,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理,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。

(六)考生如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等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七)对以上各条的认定和处理,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,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,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,并告知考生。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。

二、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
(一)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、制卷人员、考试组织人员、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。

(二)考试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者,给予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,情节严重者,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,或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等处理。

(三)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,报告有关部门,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,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。

(四)发生泄密事件,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,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(五)对以上各条的认定和处理,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八条  本规程中各项考试工作未尽事宜,若已发文件规定,应按对应的文件规定执行。

 

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OO年五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