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。巡察组一般为5人,分别设组长、副组长、巡察专员。具体人选根据每轮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。巡察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。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,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。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根据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;
(二)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,提出意见建议;
(三)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,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、组织部和有关学院(部门)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,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;
(四)对本组巡察干部进行日常教育、管理和监督;
(五)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(摘自《江苏开放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》,苏开大委〔2024〕4号,2024年3月25日印发)